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一批-康复科
三、采购日期:2024年04月09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医院 | **地区新****路13号 |
五、基本情况
(一)招标文件表述不清问题,导致核心参数偏离设备中标。
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某些设备参数标注了“★”,但未明确说明“★”代表实质性要求(即不允许负偏离),也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带★参数不得负偏离”或“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反而在评标标准中设置了“负偏离扣分、正偏离加分”的评分规则。最终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对带“★”参数存在负偏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该项目使用的“★”符号本身不是法定符号,其含义必须由招标文件明确定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说明“★”代表“不允许负偏离”或“属于实质性要求”,则不能仅凭符号认定为实质性条款。更重要的是,评标办法中设置了对“★”参数负偏离“扣分”而非“废标”,这实际上否定了其“实质性”属性。
(二)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及验收不规范,未形成闭环。
****医院已发现参数不一致问题,县医院给中标供应商发了答复函,中标供应商回****医院的要求。****医院相关人员询问得知,****采购办人员白鹏飞表示收到供应商回复后已给副院长杨永国汇报过。副院长杨永国表示说根本就不知道这个项目参数不一样的问题,没人给他汇报过。这个事件环节未形成闭环。
验收时发现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可升降PT床”换成“电动起立床”,医院也没有找供应商问清原因或者要求换设备,验收报告上还是写“可升降PT床”的名称进行签字,验收环节流于形式。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以上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规定
未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医院给予警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