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XJQJ-2024CG-13
二、项目名称:****医院安保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医院 | **地区新****路13号 |
五、基本情况
****医院2024年采购安保服务项目两次,共涉及金额239.31万元。一是2024年3月采购安保服务项目,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合同金额为139.95万元;二是2024年8月采购安保服务项目,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合同金额为99.36万元。上述合同服务期限起始时间均早于采购时间,均存在先实施后补办采购手续情况,审计局据此将线索移送我局。
****医院通过不见面电子开标系统2024年组织采购两次安保服务项目,采购方式均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分别为141.36万元和102.3601万元,实际中标金额分别为139.9464万元和99.36万元,中标供应商****,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医院2024年采购安保服务项目两次,共涉及金额239.31万元。一是2024年3月采购安保服务项目,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合同金额为139.95万元;二是2024年8月采购安保服务项目,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合同金额为99.36万元。上述合同服务期限起始时间均早于采购时间,均存在先实施后补办采购手续情况的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违规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规定。
****医院以上行为违规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三****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医院给予警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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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