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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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2025年医用耗材及化学试剂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采购2025年医用耗材及化学试剂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卫生耗材A包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开发区****办事处黄河路-313 ****广场一期-A1 栋13 层 17 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公司公示的《报价明细表二》中,所有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产地)”栏均为空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披露产品制造商关键信息,违反采购****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其投标应属无效标,该项目应依法废标并重新招标。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一》备注第3条明确规定:“在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需填写《报价明细表二》(格式可自拟)”,该条款仅允许供应商自主设计表格排版样式,并未豁免其披露产品制造商信息的实质性义务。 2、经查****交易中心公开的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二》,所有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产地)”栏均为空白,未填写任何生产主体信息,仅列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报价,核心来源信息缺失。 3、招标文件“第二章商务要求”第2条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合格、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货物”,制造商信息是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确保产品质量合规的核心依据,中标供应商未披露该信息,导致产品来源无法核实,不符合采购文件强制性要求。 4、作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本单位因中标供应商未披露制造商信息,无法核实其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直接剥夺了供应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利,违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确保供应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作无效标处理。
请求:1、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核查中标供应商******公司的投标文件,确认其是否在响应文件中完整填写了所有产品的制造商信息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若核查确认中标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披露制造商信息,请求依法认定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标,撤销其卫生耗材A包中标资格,依法废标并重新招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质疑回复函内容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回复函内容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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