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将2026年4月执法对象和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管理局各监管股室、执法大队结合实际,对下列事项开展抽查,部分企业情况复杂的,执法事项会做适当调整。
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项
第一部分:工贸企业基础综合检查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3.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4.资金投入保障。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小于100人:设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
100-300人:设机构加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300-1000人:设机构加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1000人以上:设机构加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按不小于5‰计算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小于1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00-300人:配备专职安全员
300-1000人:设机构加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1000人以上:设机构加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按不小于3‰计算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3.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编制应急预案、演练及应急物资情况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
3.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等安全管理。
(八)安全设备情况
1.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九)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2.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1.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2.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4.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十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正确佩戴使用。
(十三)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五)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培训学习,员工排查隐患和兑现奖励。
(十六)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情况
从岗位、物料、工艺、环境和设备设施方面开展厂区全域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一图一牌三清单”。
第二部分:工贸企业分类检查事项
(十七)涉有限空间企业
1.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4.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是否存在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十八)粉尘涉爆企业
1.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2.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3.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4.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是否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6.是否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是否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十九)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是否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是否与铸造系统联锁,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是否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4.铝水铸造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铸造车间现场是否严格控制人数,是否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6.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是否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7.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十)冶金企业
1.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2.烧结矿运输皮带输送矿料温度超过120℃。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4.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5.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8.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9.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10.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11.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二十一)有色企业
1.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2.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3.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4.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5.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6.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8.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9.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10.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1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1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13.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二十二)建材企业
1.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4.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5.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6.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7.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8.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二十三)机械企业
1.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4.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5.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6.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7.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
(二十四)轻工企业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3.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4.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5.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6.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7.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8.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9.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二十五)纺织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目录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不明确导致主要负责人法**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的)。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包括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或者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等相关情形)。
3.未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未妥善处置仍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5.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手续,或者未及时恢复。
6.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的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等相关情形)。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8.油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构建或者未有效运行的。
10.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
1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其他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13.涉及硝化、氯化等危险工艺的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未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未落实评估建议。
14.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
1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1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7.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1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9.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20.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22.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
2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4.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两个场景”不能正常运行。
25.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等。
2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范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27.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
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或者未落实整改“三查四定”发现的问题即开展试生产。
29.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
30.液氯储存区未设置密闭厂房和自动吸收系统的。
31.未建立并落实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管理制度;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进行交叉作业;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处置危险区域;同一装置区内现场处置存在人员聚集。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目录
1.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库区围墙是否完整。
2.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设施和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是否建设应用安全监控系统。
3.库房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4.是否超许可范国经营,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5.是否私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在办公区及周边废弃房屋内储存产品,是否将危险等级高的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是否购进或储存冒牌、超标违禁产品、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6.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际库存是否与系统登记库存一致。
7.库房内产品的码放是否符合CB50161和GB11652要求。
8.是否每天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保管人员是否定期对储存仓库及储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库房内温湿度等。
9.是否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买卖合同合账。
10.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格。
11.批发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
12.批发企业废弃产品销毁管理。
13.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15.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6.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四、加油站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目录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改建、扩建加油站是否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或诊断设计,有审查手续和批复文件。
3.加油站现场总平面布置是否与设计总图一致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6.是否建立制定加油、卸油、计量操作规程等。
7.是否按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专款专用。
8.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责任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加油站人员是否定期参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0.新入职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11.是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并保存记录。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闭合。
12.是否制**全风险分布图、风险识别管控及应急措施,即“一图一牌三清单”。
13.****加油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是否组织应急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材料。
14.站内建筑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经过定期防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15.加油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
16.加油区、油罐区等区域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五、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目录
(一)通用监督检查事项
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2.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7.安全设备情况;
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10.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3.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情况;
14.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未批先建等情况;
15.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风险评估和应急**调查、评审或者论证、备案、评估等情况;
16.投保安责险情况;
17.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8.其他检查项。
****煤矿山(地下)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1.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2.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安全出口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4.排水系统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5.地表水系穿过**,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7.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应当相符
8.相邻矿山井巷应相互贯通
9.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应避免采用中性接地
10.一级负荷应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单一电源应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11.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应保持有效;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12.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应配齐
13.矿井应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风速、风量、风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4.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国家规定
15.巷道或者采场顶板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16.具有严重地压条件,应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7.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8.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应符合设计值
19.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0.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1.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应实施停产撤人
2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应进行探放水
2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24.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煤矿山(露天)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1.排土场的危险级应符合规定
2.雷雨天气应避免实施爆破作业
3.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应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4.上山道路坡度应符合设计坡度
5.边坡应避免存在滑移现象
6.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应进行在线监测
7.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8.开采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程序,保留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的应符合设计规定
9.工作帮坡角应符合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应符合设计高度
10.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11.地下转露天开采,应探明采空区并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2.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和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