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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助力城市更新行动高质量实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清单适用于市四辖区,各旗县可参照执行。
二、本清单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本清单列举的建(构)筑物类、设施设备类豁免事项,仍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城市色彩专项规划相关风貌保护要求。
(二)项目及建设行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满足**、结构、消防、环保、安全、微波、航空限高等相关要求。
(三)列入本清单的事项,不再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类事项新增的建筑面积不予产权登记;确需产权登记的,应依法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本清单将根据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完善。
五、本清单******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