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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S326**至**公路**至**段(含S582博拉至阿拉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段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 ||||
| **** | 发布日期2026-03-30 | 文号甘水水保发〔2026〕99号 | ||
| **水利 | ||||
****运输局:
你局《关于审批S326**至**公路**至**段(含S582博拉至阿拉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段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请示》(合交运发〔2026〕16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本次主线**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设计的弃渣场位置和数量。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主线**段共设置弃渣场3处,实际设置弃渣场3处,均为新增,构成重大变更。本次变更设计的3处弃渣场,均位于**市勒秀乡,占地面积共8.80公顷 ,设计弃渣量80.43万立方米。
二、同意本次变更弃渣场设置方案及措施布设。
三、同意本次变更弃渣场水土保持总投资为815.10万元。
四、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五、本项目主线**段要在投产使用前及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利厅报备、接受验收核查,形成闭环管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六、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做好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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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