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1栋3楼
法定代表人:廖俊
联系人:廖俊
质疑项目名称:****《综合实践手册》印刷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于2026年3月23日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转交质疑人关于****《综合实践手册》印刷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关注与监督。我单位高度重视,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本项目设定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印刷行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度,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定资质。本项目采购的核心内容为《综合实践手册》的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制的印刷品印刷范畴,必须由持有有效《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要求供应商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是确保供应商主体合法、能够依法履行印刷服务合同的基本前提,直接关系到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从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能力,也是确保印刷品印制质量与合规性的实际需要。此项条件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统一适用,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设置。同时,《****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授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基于印刷服务的行业特性设定此项资格要求,完全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履约需要。该条件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所有制形式,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资格条件的设定合法、合理,不构成歧视。
(二)关于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本项目采购人采购印刷成册的《综合实践手册》,其采购本质是获得成品货物,而非购买服务。这类手册,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应归属于货物类(A)。而货物类的采购项目,价格分设置为10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判断项目属性应基于采购的实质内容。本项目名称明确为“印刷服务”,招标文件亦载明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需求并非采购现成的标准化书籍,而是需要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特定的规格(如尺寸、纸张、页数、分季印刷等)、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包括排版调整、印刷生产、装订、包装、运输配送及售后服务在内的完整、定制化的解决方案。采购人获得的是由供应商组织生产要素并实施一系列工作所形成的服务成果,其合同标的、履约过程及交付成果均符合服务采购的特征。因此,将本项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规定划分为印刷服务(C****0100)品目,符合项目实质与法律规定。本项目作为服务类项目,价格分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三)关于质疑事项3
质疑事项3: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同类印刷项目”作为评分项,且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以来承接有同类印刷项目,每有1项得2分,满分8分”,4个案例形成了事实的资格条件,变相的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的规定;业绩分8分,业绩分值设置过高,变相排斥无足够业绩积累的中小微企业和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在统一、公开的规则下进行竞争。评审因素及标准的设定,应服务于采购项目质量、履约能力等核心目标的实现。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而非“货物类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设置的承接有同类印刷项目业绩、印刷质量、服务方案、供应商生产设备、企业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配备等评审因素,均旨在评估供应商完成本定制化印刷服务项目的技术水平、服务保障能力、质量管理水**履约稳定性,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最终服务成果的质量与采购目标的实现。本项目将包含“承接有同类印刷项目业绩”在内的上述内容设定为评审因素,并非资格条件,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不超过2个的规定,只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进行评价的合法方式,能够真实反映投标人过往履约能力与项目经验。该业绩评分项不以特定行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金额为限制,所有供应商均可凭自身合法取得的业绩参与评分,具备公开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标书代写
(四)关于质疑事项4
质疑事项4:本次采购的《综合实践手册》,作为内部资料的其他印刷品,不属于出版物,但在同类印刷项目业绩评审中要求提供“出版社的付印单复印件”才能得分,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所采购《综合实践手册》虽属于内部资料,但其印刷质量管理标准应参照正式出版物的出版标准。“出版社付印单”是出版****印刷厂发出的正式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印刷要求和相关细节,是印刷厂开展印刷工作的依据。本项目关于业绩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出版社付印单复印件”,并非作为资格条件,仅为评分项中的证明材料之一,旨在核实供应商的业绩情况与服务经历,而非设置排斥性门槛。该要求不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五)关于质疑事项5
质疑事项5:在采购文件中,将投标人三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且将投标人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不是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也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和“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的规定。将投标人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变相设置了成立年限,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是以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标书代写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该评分项以采购需求为导向,旨在鼓励高质量和规范管理,符合国家政策导向,设置合理。本项目所采购的《综合实践手册》印刷服务涉及大规模生产、质量安全控制和客户信息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为国际通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体系,由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法实施,具有公开、公平的获取渠道,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并获得,并非专属于某个或某几个特定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具备完善的质量、职业健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对供应商内部管理规范化、保障服务质量和生产安全能力的合理考察。
上述管理体系认证反映了供应商在企业内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质量保障、安全生产及信息规范等方面的规范化水平与综合实力。以此设置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紧密相连,亦是落实国家政策目标与评估供应商服务质量的合理结合。一个拥有完善管理体系的供应商,能够更可靠地保障大规模、高质量印刷服务的顺利履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有效管控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因此,将这些认证情况作为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指标之一,与保障本项目印刷服务质量、安全及顺利履行的实际需要高度相关,并非不相适应。经查询****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认证规则,未发现上述认证的获取以企业成立年限为前提条件。
(六)关于质疑事项6
质疑事项6: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服务方案、供应商生产设备、企业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配备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等”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将“服务方案”“供应商生产设备”“企业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配备”设为评分项,正是对供应商“技术水平”(如设备先进性、人员专业性)、“服务水平”(如服务方案的周全性、针对性)和“履约能力”(如管理制度的完善度)的具体评估和量化比较,完全属于前述法规允许且鼓励的评审因素范畴。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最终印刷服务的质量、效率与稳定性,将其设置为评分项合法合规。
(七)关于质疑事项7
质疑事项7:在采购文件中,将“印刷质量、服务方案、供应商生产设备、企业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配备方案”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合理,规范,完整的,基本满足,可行性差,科学合理,有一定可行性,可行性强,可行性较强,具体翔实,切实可行,仅满足,优于,满足,良好”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标书代写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本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每一项评审因素均设置了明确的评审要点,并采用“分档描述对应分值”的方式,为每一项因素划分了不同的得分档位,每个档位均对应了具体的描述性要求(例如服务方案各档位应包含的内容要素)。****委员会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评审指引。部分描述如“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等,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评审专家的专业判断,这在技术、服务类项目评审中无法完全避免。本项目通过设置从低到高的得分梯度及对应的内容要素要求,已实现了对评审因素的基本细化和量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标书代写
三、处理情况
质疑事项1-7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公司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提起投诉。
****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