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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市大林路10弄2号底层、四楼 | ||||
| 法定代表人 | 余建国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1994-04-11 | ||||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486759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停车场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日用品出租;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洗染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城乡市容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家政服务;物业服务评估;房地产咨询;安全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洗车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建筑材料销售;病人陪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11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公司 | 26 | |||
| 2 | 余建国 | 23 | |||
| 3 | 吴晓蓉 | 18 | |||
| 4 | 戴国敏 | 18 | |||
| 5 | 闵鲁奇 | 5 | |||
| 6 | 唐中青 | 5 | |||
| 7 | 张月娣 | 5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4027.737531 | ||
| 利润总额 | -183.299327 | 净利润 | -183.299327 | ||
| 资产总计 | 4238.762637 | 负债总计 | 3785.397334 | ||
| 所有者权益 | 453.365303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6-02-28 | 营业收入 | 491.622924 | ||
| 利润总额 | -141.923963 | 净利润 | -141.923963 | ||
| 资产总计 | 2827.426802 | 负债总计 | 2606.258266 | ||
| 所有者权益 | 221.168536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公信****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市黄****管理委员会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1-29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7-31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4069.932343 | 5286.554418 | |||
| 负债总计 | 3723.076712 | 3723.076712 | |||
| 净资产 | 346.855631 | 1563.477706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06.500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除转让方外的剩余股东:余建国与戴国敏与吴晓蓉与闵鲁奇与张月娣与唐中青为一致行动人。 3、标的企业章程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24年2月26日止”,标的企业章程未修正到最新,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进行修正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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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告附件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中华路1600号1506室 |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6%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6%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有□ 无√)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100万元人民****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1)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 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银行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9、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为基数支付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100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率为0.5%,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率为0.4%,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率为0.3%,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率为0.2%,10000万元以上至5000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率为0.1%,5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率为0.06%),相关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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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如涉及假冒国企的,不得参与本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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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特别事项说明.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