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乌苏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三期工程第二次公示

审批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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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 塔****处理厂建设项目三期工程第二次公示
shaoyunduoyu 发表于 2026-03-31 10:08

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3月,受********办公室)的委托,****(以下简称“环评公司”)承担了“塔****处理厂建设项目三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我公司现对塔****处理厂建设项目三期工程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https://pan.**.com/s/1ytL_vQN6zaVyVQaqZ0HMtgpwd=7uuf 提取码: 7uuf。

如需查阅纸质版报告书可联系****肖工,联系电话:139****7293。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1)本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室)

地址:**维吾尔自治区**市淮**路223号

联系人:曹工

联系电话:157****3120

(2)环评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经济开发区(**区)**湖路999号****广场18栋3单元商务公寓2102室

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人:肖工

联系电话:139****7293

邮箱:****@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办公室)

2026年3月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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