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环审〔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3-12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8MA9NDG6822)关于《****4020单元中间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作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位于******开发区****园区),项目总投资521万元,在现有厂区空地建设2台 MIBC 中间罐和2台4020 中间罐。我局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罐区废气及装卸车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送至多相反应器 (三废炉)燃烧,燃烧后经导热油炉排气筒排放(依托现有环保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限值要求。
2、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和规划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6年3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区王城大道487****环境局**分局 邮编:471100 联系电话:0379-****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