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集团于2026年3月23日16时31****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的关于****医用液态氧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极为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采购人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小组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高于我方合理报价,评审结果未体现价格评分的核心权重,不符合综合评分法评审规则”的回复如下:
****小组核查并一致确认,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价格只是评分因素之一(价格分满分为30分,占总分值的30%),并非评审的唯一考量因素。****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报价、项目实施方案、应急措施方案、拟投入项目人员、售后服务承诺、技术培训方案、信誉、业绩等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与打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标书代写
****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小组依法、独立进行评审而得出的评审结果,该评审结果确认无误。标书代写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依据存在主观猜测,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成****气体厂的配送距离更远、液氧储存规模远低于我方,不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无法满足采购人长期、稳定的医用液态氧供应需求”的回复如下:
****小组核查并一致确认,本项目是服务期限为期2年、共计约400吨医用液态氧供应服务项目,并非以单批次形式一次性供应完毕,而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根据采购人实际用量通知进行分批送货,将医用液态氧分批运送至采购人现有的10m3低温液氧罐中。贵公司所质疑的液氧储罐储存规模,并不足以证明会对采购人实际需求产生影响。并且,成交供应商已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承诺,保证及时、足量供应采购人医用气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断供。标书代写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评审。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已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承诺达成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响应时间,并作出具备完成本项目履约能力的承诺。磋商小组完全遵循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评审错漏的情况以及供应商虚假应标的情形。标书代写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依据存在主观猜测,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3:“成****气体厂的医用氧《药品注册证》核定规格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不满足项目实质性供应需求。”的回复如下:标书代写
****小组核查并一致确认,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已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有相应的资格证件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人质疑成交供应商所持有的医用液态氧《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注册批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中,核定的液氧规格仅为175L。而**壮****管理局出具的《****气体厂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医用氧(气态、液态),该品种现行质量标准收载于《中国药典》2025年版二部,《中国药典》二部(2015年版、2020年版、2025年版)“氧”质量标准项下均没有【规格】的描述”。因此,成交供应商持有的《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注册批件》)能够证明其具有生产销售氧(气态、液态)的资质,但不能证明其仅能提供175L的液态氧。****小组核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证件符合本项目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通过了资格审查。标书代写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评审。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已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具备完成本项目履约能力的承诺。磋商小组完全遵循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评审错漏的情况以及供应商虚假应标的情形。标书代写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依据存在主观猜测,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有****财政局****办公室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附件信息:
医用氧(云之龙)质疑答复.pdf (4.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