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峰县“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审批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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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发布时间:2026-03-31 10:52

鹤环审〔2026〕4号


**省绿****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县“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经济开发区****园区。主要建设内容:**全生物降解竹粉注塑生产线8条、吹膜生产线10条、颗粒造粒生产线2条、吸塑片材生产线2条、吸塑成型生产线4条、快递袋制袋生产线5条,竹粉超微粉生产线10条,**供电、消防及排水系统配套设施若干。项目总投资10100万元,环保投资254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表明,项目符合**省、**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且能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前提下,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总体评价结论,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做好洒水降尘;施工过程中散装物料密闭存放或采用防尘布覆盖等防尘方式;施工运输车辆密闭运输。“以竹代塑”生产线原料破(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收尘;生物质热风炉生物质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造粒、注塑、吹膜、吸塑、印刷有机废气采用“喷淋塔(设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离地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风,VOCs物料密闭储存和输送,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线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园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封闭式厂房、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施工设备远离住户布置、设备与基础之间弹性连接等措施降低噪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稳定运行、厂界噪声达标;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作业。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规范处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格按要求设置规范化贮存场所,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机构处理。

(五)土壤和地下水防治措施。做好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六)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的关切,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前按规定取得相关总量指标,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五、本项目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六、**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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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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