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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一)项目第二标段(包)、第三标段(包)、第四标段(包)(三次)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1月13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市****公司 | ||
| 地址:**省**市****孟镇中北岸村村南1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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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五、货物清单一览表(分项报价表)”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配备照明装置“制造商全称”,配备照明装置并非是**市****公司生产制造,货物清单一览表(分项报价表)仅填写为**市****公司生产制造,属于虚假响应。****“9.19.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也能明确体现汽(柴)油机泵和配备照明装置分别是两个生产厂家,而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要求“2、以上品牌,型号应如实填写,必须填写制造商全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给予****废标处理。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3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