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灌财采决字(2026年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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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管材及消毒器采购(重3)

三、采购日期:2026-02-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办公及科研楼一层

被投诉人 1 :****水利局

地址:**市**县**镇胜利路66号

被投诉人 2 :**火天信****公司

地址:****市****中心3-3栋2505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瓦窑路一巷1号兴进●臻园12栋1-2-2号

当事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办公及科研楼一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3月20****机关现场递交投诉书。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公司关于2024-2025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管材及消毒器采购(重3)(****) 的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商务要求”中设置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商务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
投诉事项2: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未按照部门规章及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不妥。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缺乏合法合规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援引文件与本项目采购属性严重不符,且对相关规范文件和法规条款理解适用存在偏差。
投诉请求:1、****作为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本级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调查之职责,鉴于本项目没有得到充分的竞争,且2026年3月16日已签订合同并会在7天内交货完毕,请********公司的投诉书后立即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进行深入调查。
2、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直面本项目谈判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之事实,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公司将启动行政复议或其他救济渠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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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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