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新环水审【2024】006号
****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位于**县仓头镇寨上村。项目设计规模为600m3 /d,该项目处理达标的污水经管道排入附近自然沟壑,经蒸发、入渗后,不进入地表水体。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6′07.96″,北纬34°50′28.86″,排放方式为为地下管道出水口排水,属于连续性排污口,性质为已建。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出水水质应满足《**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表1一级标准。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76t/a、氨氮0.6570t/a。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1、你单位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处应设立明显标示牌,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2、你单位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随着环保治理目标的提升,应进一步加强提质提标改造,减少对下游的
影响。
3、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该入河排污口日常环境监督****生态环境局******中队负责。
五、其他要求
1、该入河排污口为已建排污口,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不再履行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可投入使用。
2、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放量、排放负荷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
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