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集中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2026年3月30日公布。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我区获批全省首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并于2016年5月正式开展集中审批,实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一枚印章管审批”。十年来,我区以首批集中审批事项为基础,陆续推出承诺制信任审批、订制式审批服务、“工业快批”等系列改革,丰富与发展了集中审批制度。当前,部分与审批流程相关事项仍独立于审批链条之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还存在可优化空间。为进一步释放改革试点红利,我区对涉及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仓储项目立项、报建、验收等审批链条开展梳理研究,起草形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集中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
二、主要内容
《通知》****发展改革局、******局、****交通局、区水务局、****园林局、****分局等6个部门共14项,包含省级职权1项、市级职权6项,其余为法定区本级行使的职权。
按政务服务性质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批许可类:包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取水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5项。
(二)备案登记类。包含“人防工程报废确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筑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办理”“城市树木修剪备案”“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的备案”6项。
(三)费用征收类。包含“水**费的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缴**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项。
三、实施范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第1项至第13项事项审批实施范围与第一批集中审批事项保持一致,均为“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仓储用地项目(不含混合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或涉及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第14项“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根据2025年12月实施的《****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通告》(穗府规〔2025〕8号)规定,审批实施范围为“适用于工业和仓储用地项目”。
四、实施主体与监管主体
(一)实施主体。****审批局负责具体办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审批结果和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监管主体。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等监管机制,****审批局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