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朝政房征字〔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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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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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房征字〔2026〕2号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东苇路道路工****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决定及《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该项目征收范围四至为南起东坝乡楼梓庄路**交运****公司(以下简称 交运通华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南红线,北至楼梓庄路向北230米交运通华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北红线,**东苇路道路东红线,西至东苇路道路西红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受托评估机构为**盛华翔伦房地产****公司。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签约日****人民政府****办公室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本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政府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3〕4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 )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项目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四至为南起东坝乡楼梓庄路**交运****公司(以下简称 交运通华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南红线,北至楼梓庄路向北230米交运通华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北红线,**东苇路道路东红线,西至东苇路道路西红线。涉及被征收房屋为**区楼梓庄路61号院4号楼1至2层01,**区楼梓庄路61号院3号1幢1层101。

具体地址以《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 **** )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 ****中心 )受****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盛华翔伦房地产****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 评估机构 ),负责本项目范围内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现状房屋有明显变化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以不超过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出具书面说明文件,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上述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建筑(房屋),且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属于未登记建筑(房屋),****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调查、认**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按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确认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确认的建筑(房屋)重置成新价、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上述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房屋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分类一致的,被征收房屋及相应分摊的土地按照记载用途确定。

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房屋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被征收人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实际用途改变,由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征收部门公示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用途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以认定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结合对应用途的权属资料确认。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被征收房屋及相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书面说明、现场指界及现状综合情况,以测绘成果确认土地面积。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认**果。

上述被征收土地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二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搬迁费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按权属证书记载用途确定如下:

工业用途房屋:3元/平方米﹒日;

商业、文娱、办公等其他用途房屋:5元/平方米﹒日;

临时补偿期限为4个月,一个月按30日计算。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第三条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可按照187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相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二条 货币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报告估价结果的15%给予被征收人货币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工业用途房屋特别补助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非住宅房屋用途为工业类别,因企业自主经营需要,被征收房屋(含土地)实际用途已经改变为商业、办公等经营用途,被征收人提供相应审批文件(改变用途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文件),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被征收人特别补助。

第十四条 移机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助。

被征收人要求按照据实情况补助,并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复印件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第十五条 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签署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声明,并按约定完成交房(包含未登记建筑〈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00元/平方米的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主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内完成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主动签约奖。

第十七条 提前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或者支持工作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提前交房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签约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不予补偿或者单方解除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回补偿(包括补偿、补助、奖励款项)。

第十九条 ****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中心,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供热等关止或迁移手续。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时,应当依法纳税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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