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市****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市龙田镇,主要由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等组成。项目建设仓房、综合楼及门卫,总建筑面积46815.69m2,其中计容面积43090.77m2(首层局部双倍计容),设置机动车停车位86个、非机动车位590个。项目总占地面积2.4302hm2,其中永久占地2.4302hm2,临时占地0.17hm2。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0.77万m3,总挖方1.40万m3,总填方9.37万m3,借方7.97万m3。项目总投资21984.9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8924.72万元,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06.5202万元。工程总工期为20个月,预计于2026年7月开工,于2028年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你单位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二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430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2.4302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2023年第5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该项目批复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才开工建设,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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