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3月31****环境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3-****5091。
通讯地址:**开发区宏兴路9号,****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环评处,邮编22600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年产1500吨高效环保植保制剂和500吨生物肥料项目 | ****开发区江河路19号 | **** |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拟投资600万元在****开发区江河路19号的现有南厂区内建设二期项目,利用现有成熟、稳定的生产工艺技术,依托现有生产设备,从事高效环保植保制剂、生物肥料生产。 | 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各类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建立完善的厂区雨污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生活用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接管至南****公司进一步处理。接管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表1间****处理厂接管要求。具体排放限值详见《报告表》表3-7。 2、废气污染防治。你公司须高度重视废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废气治理工艺,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密闭生产、负压等措施强化废气收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表1和表2排放限值标准,颗粒物、NH3、H2S有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浓度限值;废水处理站产生的NH3、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表2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具体排放限值详见《报告表》表3-5。 3、噪声污染防治。本项目依托现有生产线,不新增噪声源。须加强对现有项目的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内贮存场所须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14〕16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施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29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堆放、贮存、转移等管理,一般工业固废的相关信息在系统中及时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