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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批后公布稿 发布日期:2026-03-31 | ||||||||||||||||||||||||||||||||||||||||||||||||||||||||||||||||||||||||||||||||||||||||||||||||||||||||||||||||||||||||||||||||||||||||||||||||||||||||||||||||||||||||||||||||||||||||||||||||||||||||||||||||||||||||||||||||||||||||||||||||||
| 《**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于2026年1月6****政府批复同意(永政发〔2026〕2 号),现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总则 1.编制目的:为深化“千万工程”,**全域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文旅、农旅融合,做强乡村旅游产业,带动增收致富,绘就和美乡村画卷。按“约束指标+分区准入”要求,结合村庄发展等需求,制定本规划,为乡村开发建设提供依据。 2.原则和依据:本规划以保护优先等为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详见附录1),通盘考虑相关需求,引导乡村合法开发建设。 3.范围和期限:规划范围为**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所有区域,面积2615.73平方千米,期限为2025-2035年。 4.定位和效力:本规划是**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补充,是乡村地区开展相关活动的法定依据。 5.适用情形:适用于**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乡村公共设施等建设。 二、指标管控 1.总体要求: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保护面积不减少,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为基础形成基期数据,严控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基期数据。 2.指标体系: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传导上位控制指标,整理规划预留指标。 3.指标管理:依托“一张图”信息系统监管。对符合要求的少量公用设施等,通过台账管控预留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落地建设。 三、控制线和管制分区 1.控制线管控:执行“2+X”空间控制线管控,传导落实各类控制线,按**省规则执行管控要求。 2.分区准入:执行四类用途分区准入管控,落实各用途分区,开发保护活动应符合相关管控要求,准入规则应符合省用途管制规则。 四、乡村建设用地布局指引 1.总体要求:(1)原则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边界外应符合管控要求;(2)选址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避让安全隐患;(3)新增建设用地应与农村土地整治结合,利用闲置地等,严控占耕地。(4)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2.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布局要求:(1)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2)对保护范围内空闲地,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补充村庄建设用地,完善配套设施,修复传统肌理,**建筑以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功能为主。 3.风景名胜区内布局要求:(1)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条例和规划要求,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2****中心村庄宜块状、带状布局,合理划分功能,做到布局紧凑等。(3)保护开发特色村庄应尊重协调原有格局,适当调整优化。(4)保留改善一般村庄结合实际合理布局。 4.****基地:在总体要求基础上,(1)坚持规划先行等原则。(2)村民**住宅选址经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批。 5.乡村公用设施用地:在总体要求基础上,考虑地形等要素合理布局,减少对环境和生活影响。 6.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总体要求基础上,利用现有空间,鼓励功能复合设置,选址方便村民使用。 7.乡村产业用地:在总体要求基础上,(1)规模大等****园区布局,农产品加工集中布局。(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的产业集中在行政村内。在符合条件下,村庄建设边界外可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8.乡村公益性民生类殡葬设施用地:在总体要求基础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占耕地、林地,优先选荒山等,鼓励联建。 五、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引 1.各类用地参照建设标准:(1)村民住宅建设符合相关文件规定。(2)乡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符合专项规划及行业标准,部分项目可参照特定标准建设。(3)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应按审查通过的规划落实方案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依据设计条件形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后建设实施。(4)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建设应符合本地区相关保护规划,按**省相关保护条例严格执行建设管控要求。(5)风景名胜区建设: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文件严格执行建设管控要求。 2.具体规划要求:(1)面积控制:****基地、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县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设计方案和建设规模,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落实规划要求。(2)临距控制:**农村建筑间距应不妨碍交通、消防等,不侵占公共空间,不影响毗邻建筑使用,符合**县相关规定。**农村建筑临路退让,村内有约定且不违反上位法时,经村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约定执行,宜与同侧现状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公路按相关条例执行,3-6米宽农村道路后退1米及以上。(3)高度控制:应符合**县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满足安全等基本要求,特定区域还应符合特定高度管控要求。楠溪江保护范围实行建筑风貌管控,范围外村庄个人建房层数不超过5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6米。(4)风貌控制:农村建筑造型应体现**楠溪民居特色,各乡镇结合自身特征,住房设计注重整体与单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楠溪江保护范围内住房建设符合相关规划,体现流域文化特色,外立面不用艳丽色彩,屋面以坡屋顶为主。 六、规划许可要求 1.总体要求: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历史文化名村等地区还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具体核发依据详见附表。 2.依据“通则”核发许可的项目:对附表中适用“通则”的项目,按建设管控要求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新增村庄建设用地项目应同步编制重点区域管控图则。 3.补充编制重点地区图需编制重点地区图则的项目:对附表规定在“通则”基础上编制重点地区图则的项目,****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4.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对相关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可直接建设。 七、附则 1.实施时间:本管理规定自2026年2月24日起实行。 2.成果管理:本规划涉及的相关控制线、用途分区等数据应与**县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管理所涉及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重点区域图则等成果数据应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管理。 附表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 +:在“通则”基础上补充编制重点地区图则作为规划依据; ×:“通则”不适用仅允许详规、规划落实方案作为规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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