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三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浙江-杭州-余杭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 ****配套服务用房三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配套服务用房三项目地块位于临平区南苑街道****,地块**南苑街道****道路,南至南苑街道********中心,西至药五线,北至********公司、********公司,地块用地面积约为2448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328708°,北纬30.374475°,地块历史上为农田、五科小学、****幼儿园五科分园,现状为空地。

根据《****配套服务用房三土地勘测定界图》可知,本地块用地面积为2448平方米,其中189平方米为农用地,2259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由于本地块部分为农用地,且考虑到周边企业距离本地块较近,可能影响本调查地块,因此本地块不能满足《****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中第四点的相关规定,不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不进行采样检测的条件。

根据《****配套服务用房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vs),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敏感用地。根据《****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第十条:“(一)属于甲类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调查时限要求、调查报告申请评审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络和咨询方式等。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级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该地块为甲类地块,为此,**市临平区****经济**社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及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在地块内设置4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S0-S4各点位均送检4个样品,小计20个样品(其中地块内16个土壤样品,对照点4个土壤样品),另现场采集并送检2个土壤平行样,土壤合计监测22个样品。

调查地块内设置3个地下水水井,地块外1个对照点,每个水井送检1个地下水样品,另现场采集1个地下水平行样,共计监测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及1个地下水平行样)。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pH、总砷、镉、铜、铅、总汞、镍、锑有检出,但其含量均未超过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未检出。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本地块地下水检测指标中浊度和肉眼可见物(W0、W1、W2、W3)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其它常规指标及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均为常规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且地块及周边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无需进一步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毒理学指标(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有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碘化物、铅、锑、总砷,浓度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范围内。因此,本地块地下水指标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土壤及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配套服务用房三项目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除浊度、肉眼可见物,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均为一般化学指标,无需进一步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因此,本地块地下水指标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综上分析,****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vs)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