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湾小区A5-3地块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审批
云南-昆明-西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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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小区A5-3地块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拟在**湾小区A5-3地块****幼儿园,位于****市区滇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海埂片区,东北面相邻筑友**湾泊越苑(在建),西北面相邻A5-2****中心(拟建),西**西面相邻拥金路(在建);中心坐标为东经102.696017°,北纬24.969980°。

2021年4月,****针对“**湾小区A5-3地块建设项目”取得****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0********0027号),净用地面积4697.89m2(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为准),用地性质为R22-服务设施用地。

调查地块将规划为服务设施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调查地块用地属于第一类建设用地“居住用地(R)”

根据Google Earth历史影像等资料及走访调查,调查地块2015****居委会****小组的农用地和居住用地,农用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和蔬菜。2014年**筑****公司投资建设“**滇池国****社区二期**村改造项目”,对调查地块用地范围内的构筑物进行拆迁,2015年~2017年间,农村自建房已全部拆除,拆迁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堆置本地块。目前调查地块内未开发利用。堆存少量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主要来自A5-1项目,后续将****政府指定地方进行处置。

根据****规划局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0********0027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调查地块规划用地属于R22-服务设施用地。按相关文件的要求,该地块**用途为居住用地转为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属于“一住两公”用地之间相互变更,且不存在环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不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地块中农用地变更为服务设施用地的,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由于后续地块是整体开发,细化不出农用地和居住用地面积,所以本次土壤调查按整个地块进行调查。同时,****环境局****分局也要求业主进行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附件10)。

****政府文件号召,2025年8月,****(以下简称“我单位”)受****委托,开展**湾小区A5-3地块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成立了项目工作组,于2025年8月收集了该地块及其周边土地利用历史、现状和未来规划等资料,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按照相关导则和标准编写了《**湾小区A5-3地块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和居住用地,目前为**湾小区A5-1地块建设项目施工营地,地块历史及当前不存在工业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情形。其相邻地块:其相邻地块:相邻地块历史及当前周边主要为农用地、居民区、学校、加油站等,无其他“6+1”行业,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情形。根据污染识别阶段工作成果,认为调查地块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而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污染物迁移至本地块的概率较小,本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工作,认为**湾小区A5-3地块建设项目地块用于第一类建设用地“居住用地(R)”的再开发利用是可行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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