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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区亚运大道BD****116地块二期南地块5-7号楼项目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 ||
| 建设地址 | **市**区大龙街道亚运大道以北,**路以东 | ||
| 建设规模 | 16169.76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15569.46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研究院****公司 | ||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惠平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赵广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邱杰明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樊亮辉 | 总监理工程师 | 潘展鹏 |
| 合同工期 | 2026-03-31 ~ 2027-12-3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建设规模为基坑开挖面积施工范围包含基坑开挖时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施工。本项目施工活动不涉及起重机械。 质量监督注册号:ZJ202****1001 安全监督注册号:AJ202****1001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