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环城路升级改造工程(同沙立交至莞太立交段)施工第二合同段(第一批旧路确权段) | ||
| 建设地址 | **市**街道、**街道 | ||
| 建设规模 | 道路长度12.3千米,主线33米,双向八至十车道,辅道23米,双向六车道。 | 合同价格 | 85991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设计研究院****公司 | ||
| 设计单位 | ******总院****公司,****设计研究院****公司,东****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集团有限公司 | ||
| 监理单位 | **同济市政****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钟帆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水清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姚永健,王天,吴胜军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志成,李文尚 | 总监理工程师 | 程荣华 |
| 合同工期 | 2026-03-31 ~ 2030-03-3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ZJ-SS-JT-2026-003-32;安全监督注册号:AJ-SS-JT-2026-003-32;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