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翟山街道****科技城数字经济产业园内E5#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惠恒谷
被投诉人:****社会保障局
地址:**省**市**区新**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
法定代表人:庄红
当事人:****中心
地址:**省**市**路5****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单亚飞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桥林街道兰花路8号4栋1636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6年1月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月6日开标、评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以下简称“****公司”)。2月9日,******公司(以下简称“润惠公司”)向****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质疑。2月11日,市人社局作出质疑答复。2月12日,****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2月13日,本机关向市人社局、****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市人社局、****中心、****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答复材料。3月20日、3月23日、3月24日,本机关****委员会成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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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