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水务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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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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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

双随机、一公开

责任科室

比例(%)

频次(次/年)

1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属在建和局直水利工程

现场检查

3-12月

100

2

执法监督科、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业务科室

2

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七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市属在**利工程

现场检查

3-12月

100

2

执法监督科

3

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水利部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属在**利工程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0

相关业务科室

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0

1

执法监督科

5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节约用水办法》****政府令第27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5%

水保水**科

6

****电站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

3-12月

10%

农水科

7

****电站是否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检查

《**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小水电站****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的统一配置,确保经批准的满足生态和航运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

3-12月

10%

农水科

8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防洪工程设施的汛前检查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各有关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市属防洪工程设施

现场检查

3-4月

防御科

9

对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9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四十四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下****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七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并应当保守与此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月-12月

100

实施许可相关业务科室

10

对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一款、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

水保水**科

11

对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东****江韩江流域水**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款:****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保持相****水库合理水位,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月—10月(汛期)

防御科

12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15%

水保水**科

13

对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

《**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供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农村供水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村供水工程区域、供水单位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 (三)提取供水水样标本;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

农水科

14

对水工****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局直水利工程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

建管科

15

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

建管科

16

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

河湖科

17

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3-12月

10%

1

水保水**科

备注

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自行局部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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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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