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三北重点生态工程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提升项目设备采购履约验收公告

其他-验收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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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北重点生态工程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提升项目设备采购履约验收公告

撰写单位: **** 发布时间: 2026-04-01

**省三北重点生态工程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提升项目设备采购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一、合同编号: ****-001-001

二、合同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省三北重点生态工程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提升项目设备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长江街126号

联系方式: 024****7946

供应商(乙方): ****

地 址: 郑****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号楼5层27号

联系方式: 187****9526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小型监测无人机88个,执法记录仪88个,对讲机176个

履约要求: 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需方或者需****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市等9个市,以及所辖和**县等35个县(市、区)

七、验收日期: 2026年02月25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赵博文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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