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8)〔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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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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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5号
发布日期: 2026-04-01 11: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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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5号

当事人名称:**省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27MABWJQ6E3U

住址:**省****县者楼街道羊场村一组、二组(小地名伟过)

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于2026年2月5日、2月10****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2025年8月21日变更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开展2025年度自行监测;

2.你公司2025年存在实际生产行为,但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标注为停产,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6年2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斌进行询问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和系统截图的照片证据12张;2026年2月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斌提供从过磅房称重系统导出的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过磅记录原件1份;2026年2月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斌提供的《**省腾****公司自行监测方案》原件1份。****公司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6年2月5日我****公司《申请书》《关于同意**省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回复》(册环复〔2023〕2号)、《关于对〈******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册环批表〔2017〕132号)、《******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各1份。****公司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和自行监测频次要求。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斌于2026年2月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亚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1.依据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备。恢复生产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因子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对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与实际生产不符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申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时请如实填报实际排放信息,确保报告真实准确。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停产整治,或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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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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