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马一矿储煤场仓储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审批
宁夏-吴忠-盐池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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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时间 2026-01-28
发布机构 ******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集团****公司双马一矿储煤场仓储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集团****公司双马一矿储煤场仓储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2025年11月25日****公布了《********集团****公司双马一矿储煤场仓储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方案中明确了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

鉴于2025年12月30****政府公布了新的《**回族自治区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于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废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集团****公司双马一矿储煤场仓储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执行《**回族自治区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规定,本项目涉及的土地位于**县区片综合地价二片区,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水浇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30600元/亩;

2.新开水浇地(三年内):按不低于综合地价的0.6倍执行,标准为18360元/亩;

3.旱耕地:按不低于综合地价的0.6倍执行,标准为18360元/亩;

4.永久基本农田:按综合地价的1.1倍执行,标准为33660元/亩;

5.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标准为21420元/亩;

6.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标准为6000元/亩;

7.天然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标准为5400元/亩;

8.集体建设用地:执行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为30600元/亩;

9.国有农(林、牧)场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相应地类标准执行。

二、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本补充公告未做调整的事项仍按照《********集团****公司双马一矿储煤场仓储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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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

(联系人:石宝 联系电话:095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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