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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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中国﹒**省**市**区**路18号
邮 编: 215104
联系单位: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项目名称:赫比(苏****公司年产3500万套智能消费产品改扩建项目
决定文号: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21号
发文时间:2026年3月31日
批文内容如下:
赫比(苏****公司: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赫比(苏****公司年产3500万套智能消费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区六丰路86号,项目年产智能消费产品3500万套。
二、****公司委托****(编制主持人:吕亚红,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330343,信用编号:BH000513)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格评审〔2026〕5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纯水制备浓水(2.18吨/年)、研磨废水(8.5吨/年)经收集后进入厂内现有“回用水处理装置”处理回用于喷漆房水幕用水,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洗涤用水标准。喷漆废水(2.5吨/年)进入现有“****处理站”处理再回用,生活污水(40998吨/年****处理厂处理。
2. 本项目2#厂房1F注塑废气、4F南区移印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原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25米高排气筒(FQ004)排放,1F模具及产品擦拭废气、未收集的注塑废气由密闭车间整体收集经原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25米高排气筒(FQ003)排放;3F调漆废气采用风管收集,喷涂、流平、烘烤废气均经管道密闭收集,4F喷涂车间少量移印废气、镭雕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原有“水喷淋+过滤+沸石浓缩+RTO装置”处理,通30米高排气筒(FQ001)排放。3#厂房1F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原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25米高排气筒(FQ006)排放。除喷涂车间外产生的镭雕废气经设备自带的除尘装置处理,严格控制点胶、烘烤、机加工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组织废气。项目有组织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表》要求,FQ001排气筒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限值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颗粒物、苯系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表2标准;FQ004排气筒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限值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苯乙烯、丙烯腈、甲醛、酚类、氯苯类、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1,3-丁二烯、氨、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二氧化硫等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FQ003、FQ006排气筒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醛、酚类、氯苯类、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1,3-丁二烯、氨、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二氧化硫等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厂界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甲苯厂界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臭气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厂界限值、苯乙烯厂界限值、氨厂界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丙烯腈、甲醛、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二氧化硫、苯系物厂界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强噪声声源,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4. 按照“减量化、**化、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抹布手套、废油及油桶、废漆渣、废化学品容器、废水性漆桶、废油性漆桶、废油墨、废活性炭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1.0909/13.7417吨,颗粒物≤0.183/1.3846吨,二氧化硫≤0.12/0.24吨,氮氧化物≤0.418/1.174吨;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1.727/4.9195吨,颗粒物≤0.328/2.8086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