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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委托****编制完成了《**留景新材料木塑型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4年9月29日取得****服务局“关于《**留景新材料木塑型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平数政环评决字202405-17。
****于2024年10月11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5年11月7日进行了变更登记,登记编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于2025年12月开展**留景新材料木塑型材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委托******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至19日对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并出具《**留景新材料木塑型材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ZXLN(T)****11116),于2026年2月6日至8日对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并出具《****木塑型材生产项目噪声验收检测报告》(ZXLN(T)****02048)作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2026年2月,针对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留景新材料木塑型材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