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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群众:
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全,****药店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约定,经研究决定,对**县主动申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1****药店信息予以公开。
1. 自上述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正式解除之日起,**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已终止其医保联网结算权限,****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2. 上述解****药店须严格按照规定,妥善完成参保群众购药引导、医保结算清算、摘除医**点标识等工作,严禁继续以医**点机构名义开展宣传、经营等相关活动。
3. 请广大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其他正常提供医****药店购药,如****药店违规开展医保结算业务,****保障局举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908-****706
咨询电话:0908-****705
特此公告。
****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