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茶军等8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茶军,男,香格里****公司员工。2025年5月13日11:00左右,香格里****公司****公司位于**县邓川****加工厂的生产车间内,在机床上加工石材时被破裂的石块砸伤头部。****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脑出血;2、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3、创伤性颅内积气;4、蛛网膜下腔出血;5、颅骨骨折;6、肺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2、霍源慧,女,****政府职工。2026年2月11日09:30左右,霍源****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会议室结****办公室,在下楼梯时不慎踏空而摔倒受伤。****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1、右踝关节骨折;2、右踝关节半脱位;3、右下肢韧带损伤(踝关节);4、右踝关节皮肤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牛万云,男,****公司员工。2026年2月15日01:20左右,牛万云在****公司承建的位于**县牛街乡福和村滇中引水工程**I段香炉山隧洞6#施工支洞内作业,在疏通注浆管道时,左手不慎被管道疏通软钻头卷入管道而受伤。经中****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诊断为:“1、左手环指末节不全离断伤;2、左手示中指近节切割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4、杜自元,男,****公司员工。2026年2月21日13:20左右,杜自元在****公司承建的位于**县牛街乡福和村滇中引水工程**I段香炉山隧洞6#施工支洞内作业,在吊装管片时,左手前臂不慎被管片夹具砸伤。****医院诊断为:“1、前臂尺动脉损伤(左);2、前臂正中神经损伤(左);3、前臂屈肌和肌腱损伤(左);4、开放性前臂损伤(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5、杨俊梅,女,****中心职工。2026年1月22日10:10左右,杨****保险中心****档案室查****办公室,在上楼梯时不慎踩空摔倒磕到右膝而受伤。****医院诊断为:“右侧髌骨下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6、王伍豪,男,******局民警。2026年3月6日15:00左右,****大队民警王伍豪****支队要求在**县****纬二路开展常规污水采集工作,在****酒店前人行道上撬动污水管网井盖时,井盖滑落砸到王伍豪左脚而受伤。****医院诊断为:“1、左足踇趾远节趾骨骨折;2、左足踇趾远节重物砸伤:皮肤组织挤压伤并浅表皮肤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7、张飞,男,****公司员工。2026年2月27日01:45左右,掘进队长张飞在****公司承建的位于**县牛街乡福和村滇中引水工程**I段香炉山隧洞6#施工支洞内巡视工作开展情况,在TBM底部盾尾不慎摔倒而受伤。****医院诊断为:“1、左下肢胫前下段皮肤组织挫裂伤;2、左小腿上段皮肤挫擦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8、张宇平,女,****集团****公司员工。2026年3月11日12:26左右,张宇平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应旅客要求从售票室出去为旅客办理小件寄存业务时不慎滑倒而受伤。****医院诊断为:“第一尾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反映。
通讯地址:**县茈碧湖镇文碧****线****,邮编:671200,联系电话:0872—****735(****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监督电话:0872—****962(****办公室)。
****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