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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司年产2000吨金属制品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市****公司年产2000吨金属制品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3年4月11日****改革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原批复文号为梅市发改节能审〔2023〕13号,因原节能报告中设备统计遗漏和能耗标准引用不当,属于重大变动情形,需重新开展节能审查。现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533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厂房、仓库、办公综合楼等,同时购置感应加热中频炉、燃气焙烧炉、车床及相关配套生产设备,建成后年产高端熔模铸件金属制品2000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不高于2327.9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600.92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9.65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0.23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5885吨标准煤/万元。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六、原节能审查批复(梅市发改节能审〔2023〕13号)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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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改革局、****环境局**分局、 ****商务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