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公司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属**,项目于2025年11****改革局同意备案。项目位于**市**区竹****总厂范围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3'5.650",北纬24°26'8.360",占地面积为34310.1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线,年处理建筑垃圾25万吨,年产(再生)骨料、粉料24万吨。主要生产设备:履带式重型筛分车2台、轻物质分筛设备1台、履带****分站1台、****分站1台、挖掘机1台、装载机2台、转运车辆1台。本项目为临时项目,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项目需自行清场。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5万元,占总投资的6.3%。
由******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划及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占压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需采取分区覆盖+地面硬化+三面围挡+雾炮机喷雾等抑尘措施,降低扬尘对环境的影响;需采取运输道路硬化、及时清扫、喷雾车喷雾和车辆冲洗等抑尘措施,减少运输扬尘对环境的影响;建筑垃圾**化利用生产线需设置于密闭车间内,重筛、破碎筛分、筛分分级、风选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15米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抑尘,不外排。
2.运营期须采取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项目降尘,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林地施肥,远期待市政管网接通后,****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设减振垫,合理布局、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确保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东、南、西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接收的建筑垃圾应先进行**化利用,渣土用于场区内低洼处回填、****砖厂。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木材、****回收部分暂存在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回收单位,不可回收部分送至**市垃圾焚烧场焚烧处理。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由维修单位收集后带走,不在场区贮存和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执法大队。
五、请**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贺****人民政府,******执法局,**市**生态****执法大队,******公司。 |
| **** 2026年4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