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限制条件和他项权利纷争。 2.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标的企业存续性,标的企业仍将持续经营。 3.中天银评报字【2025】第1201号评估报告中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如下: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专业 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一)引用报告事项 本报告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产权瑕疵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产权瑕疵事项。 (三)抵押、担保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抵押、担保事项。 (四)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公司存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五)重大期后事项 ******公司无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 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未受到限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2. 本资产评估报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 根据《资产评估法》、相关评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4.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及证件、有关法律文件、营业执照、会计凭证、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本公司及评估师的责任是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5.截止2025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年1月至11月经营成果已****事务所****公司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账面数均为审计确认后的账面值。对于利用的审计报告,我们已履行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的专业衔接程序,同时我们仅承担审计结果的利用责任,不承担专项审计的责任,该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为本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第12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6.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本报告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7.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本次申报评估资产抵押、担保等任何限制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8.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本次申报评估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9.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4.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股权后遵守《****公司法》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详见备查文件)。 5.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变更手续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6.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7.****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8.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9.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后,方可查阅转让方提供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 10.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1.备查文件: (1)2024年度审计报告(京蓝宇审字(2025)第A0260号); (2)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京蓝宇审字(2025)第A0299号); (3)资产评估报告(中天银评报字【2025】第1201号); (4)法律意见书; (5)标的企业2026年2月财务报表; (6****公司章程; (7)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8)债权债务处置情况说明; (9)《关于****转让******公司20%股权实施方案》。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查阅以上材料,须向产交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下载)。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