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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厂房(新B-02-01地块)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址 | **市**县梅陇镇**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B-02-01地块 | ||
| 建设规模 | 10#厂房为戊类高层工业建筑;总建筑面积 7068.59 平方米。设计耐火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抗震设防烈度按 7 度设防。本工程建筑高度为 31.90 米,地上五层。 | 合同价格 | 1869.642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省惠勘****公司 | ||
| 设计单位 | ****设计所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雄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廖彩燕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东雄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彭国忠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廖彩燕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义健 |
| 合同工期 | 2026-04-01 ~ 2026-12-0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包含:总用地面积:46019.8平方米,占地面积:1377.99平方米,地上5层/1栋,建筑面积:7068.59平方米。质量监督注册号:HFJD****040202;安全监督注册号:HFJD****040202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