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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为便于供应商了解采购信息,根据《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无人机租赁服务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1 | 无人机租赁服务 |
采购内容:无人飞机服务10架次
采购数量:10架次
主要功能或目标:1.地面站软件功能:①可自动/人工航迹控制。②无人机可按设定的频率实时自动回传飞行参数至飞行控制器和地面遥测设备,飞行参数包括高度、空速、姿态、角速率、经纬度、航向等飞机状态信息,以及转速、温度、压力等发动机状态信息,地面站可实时显示上述系统状态信息。③可实时存储飞行数据和地面站相关数据,事后回放飞行轨迹。④可通过地面站实时调节发动机档位,控制无人机飞行速度。⑤支持起飞前航线预先规划、飞行过程中重新规划及实时上传、切换执行功能,预置的飞行航线点数不小于250个。 2.自主飞行功能:①支持自主起飞、自主降落、自主飞行、自主执行任务功能。②具备人工、程控、自动3种模式,在飞行中可根据需求进行即时切换。 3.指令遥控:可根据遥控指令,实现平飞、左/右盘旋、爬升、俯冲、远航、归航等模式,具备机动飞行功能。
需满足的要求:①供应商提供飞机的飞行保障和操作保障。②供应商具备在江浙沪地区投放和回收飞机能力。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④合同签订前组织预中标供应商进行靶机试飞检验或提供可证明满足指标要求的参加军队任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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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速度:0.6马赫-1马赫(204米/秒-340米/秒)。 飞行高度:低空不高于50-100米(可调)。 RCS:0.01-1平方米(可调)。 最大航程:总航程不小于400千米,对向陆地方向飞行阶段飞行高度设置为50-100米(可调),航程不少于200千米。 环境性能:抗风等级不小于5级。 回收方式:具备陆上、海上回收能力。 飞行架次:具备10架次同时飞行控制能力,飞行架次不小于10架次。 | 300.00 | 2026年07月 | 经费只包含无人机放飞成本,由供应商承担无人机损耗。 |
注:1.本次意向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2.供应商可以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联系人:李主涛
联系方式:188****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