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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决定建设****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2024年12月,******公司编制完成了《****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4年12月24日取得****服务局“关于《****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平数政环评决字202405-29。
****已于2025年1月9日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了登记备案变更,登记编号:****,有效期2025年1月9日至2030年1月8日。
目前,项目已建设完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于2025年12月开展****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委托****于2025年12月24日至26日对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检测报告》(ZXLN(T)****11115),作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2026年1月,针对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木塑型材生产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