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市****公司地点为**省**市苍**灵溪镇迎福路(******公司厂房内),至**海宝****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2026年4月2****环境局批准(受****委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