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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砖厂**综合利用及升级改造项目
审批文号:冷环评字[2026]11号
附 件:****砖厂**综合利用及升级改造项目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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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