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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宿舍家具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2-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供应站
地址:****市**区新柳大道91 ****广场A座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三中路64-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2:本项目质疑答复函对综合评分法使用的认定存在违背法理法条、逻辑推导混乱、援引依据与论题无关联的核心问题。采购人****政府采购规制下的角色定位与履职要求,行为不符合法定合规标准。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质疑答复函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援引依据与论题无关联”等问题。基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事实,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不存在投诉人所述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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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