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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省**市**县大吾乡煤炭小区园内18号
联系人及电话:封海龙/155****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