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委员****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新景广告标识标牌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新景广告标识标牌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后蔡1130****电厂房1幢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园镇锦峰村后蔡1130号,租赁和谐光电****公司1#厂房1F西侧,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2800平方米。拟聘职工16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年产广告标识20000套、广告灯箱6000平方米、亚克力箱10000套。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水帘柜、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主要污染源为焊接和雕刻产生的烟尘,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调漆、喷漆及晾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晾干房、打磨房。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除漆雾、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调漆、晾干废气一同经1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有组织废气(二甲苯、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
项目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雕刻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二甲苯、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固体废物:漆渣、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废弃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2026年3月4日、3月12日在**环保网发布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9958
地址:泉****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