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长**发中财****公司:
报来《长阳土****改革局关于对长**发中财****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加工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长发改文〔2026〕3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发改局备案,项目规划用地95亩,以石灰石矿石筛分生产线为核心,配套建设符合规范的标准厂房、环保处理设施仓库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及运输道路等基础设施。主要产品为石灰石骨料,主要设备有颚式破碎机、圆锥机、整形机等。建成后形成年产石灰石骨料500万吨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2026年11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400. 32吨标煤(等价值为8433. 02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2766. 74万千瓦时,年耗新水10. 02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局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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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