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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水利 |
| 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27日 |
| 标 题: ******公司**电厂一期 2×320MW燃煤机组工程取水许可证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6〕36号) | |
| 发文字号: 桂水许可决〔2026〕36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7日 |
| 是否有效: | |
******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3月受理你单****电厂一期2×320MW燃煤机组工程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经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电厂一期2×320MW燃煤机组工程取水许可证延续(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B450512G2021-0104),取水地点位于**市**区**镇石头埠村地下水井,取水用途为火力发电,批准年取地下水337.5万m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从2026年4月18日至2031年4月17日止。
二、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三、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测计量主体责任,加强取水设施维护;落实用水统计制度,完善取用水台帐,定期在用水统计直报系统报送取用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四、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
五、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六、《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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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