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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依据你(单位)与赵连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收款收据,你(单位)名下位于**市**区**路128号5号楼2单元-102户的房地产销售给赵连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提供房屋建设相关资料及复印件或重置成本报告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相关有效凭证;
(四)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甲供材设备领购存明细表;
****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六)合同成本清单。
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总局****税务局(地址:**市**区**西路18号)提供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