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D****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米面、蔬菜等主副食品,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送货。
****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包括,“自有经营场所和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投标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实际用****超市或直营店面****公司****直营店,不含办公区域、库房及加盟店等),总面积最大的供应商为M,得8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8分”;“供应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个月缴纳社保人数,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销售主副食品类总金额证明材料,提供连续三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销售金额最高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等。
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将营业面积、从业人员、销售总金额等多项与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D单位、代理机构Z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购领域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保护****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市场竞争状况等合理确定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直接或间接与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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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财政部 中国政府采购网』
附件李子妍律师简介 联系电话 | 159****8273三级律师 **市律协法顾委委员、招采委委员,****委员会副主任,**市2024年度优秀律师擅长处理招投标、企业合规、税务、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曾先****集团、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数十家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负责办理过三十余起国有资金招投标投诉异议、交通置业合同纠纷诉讼、金属公司注销、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等案件,****公司20多家僵尸企业清算事宜、汇鸿集团进出口贸易纠纷、康辉(**)旅游合同纠纷等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曾任“**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研究”“**市深化信用示范城市建设,推进信用联合惩戒,个人诚信建设创新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发改委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