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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为便于供应商了解采购信息,根据《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取暖燃气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1 | 取暖燃气采购项目 |
采购内容:采购LNG天然气80万立方米
采购数量:800000立方米
主要功能或目标:用于我部冬季取暖
需满足的要求:1.供应商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交货时间:当年10月底至翌年3月底。我部自有供暖设备,供应商需按照我部要求于10月底前首次提供燃气,并于7日内配合我部完成供暖设备调试,以确保能够顺利供暖。3.在供暖履行服务期内保证提供天然气质量。需具备长期供应能力,提供供暖期的供气方案,保证供暖期不断供,中标后需与我部签订天然气保供协议,作为合同条款附件:供应商保证24小时不间断用气,且保证我部始终存有不少于3天的储气量;供应商应制定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供气方案,保证充足气源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用气;供应商应具备仓储配送能力,配备3台以上送货车辆。4服务期间减压撬损坏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更换。5.供暖期间供应商派驻不少于2名技术工人负责燃气站和储气设施的调试安装及维修维护,人员24小时全时驻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技术工人需服从我部管理,供应商对技术工人行为、人身安全负责,其在我部发生一切人身伤害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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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种类为LNG。2.供暖期间(每年10月底至翌年3月底),供应商使用撬车向我部所在地气站供应燃气,并配备专人负责撬车、气站设备操作及维护,为确保燃气顺利供应,供应商需提供书面承诺,确保供暖期(每年10月底至翌年3月底)能够足量供应天然气。3.质量技术标准为:高位发热量≥31.4MJ/m3,投标阶段需提供燃气满足此要求的书面声明,履约阶段,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4.符合国家《天然气》(GB/T38753-2020)标准,投标阶段需提供燃气满足此要求的书面声明,履约阶段,每批次提供的燃气均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时可接收我部检验。 | 280.00 | 2026年05月 | 公示期:2026年4月2日-2026年4月17日 |
注:1.本次意向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2.供应商可以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方式:176****7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