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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期:2026年04月02日 至 2026年04月06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537000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